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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浙江】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善台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09-30 14:5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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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善台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切实为台湾同胞在嘉善投资、创业、工作、生活提供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创新转型融合发展,打造高质量台资集聚地。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及《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贸投资方面

  1.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纳入嘉善县“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享受相关专项政策。

  2.鼓励台资企业提增效益,对当年度增值税达到5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以前三年最高值为基数,给予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50%的奖励。

  3.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台资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的,最高按设备投资额的1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4.鼓励台资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外贸方式,符合条件的享受嘉善县鼓励出口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5.鼓励台资企业提高亩均人均效益,对当年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水费降低0.1元/吨,A类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40%,B类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减征土地使用税40%、30%。

  6.鼓励台资企业争优创先,被评为年度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杰出贡献奖”等奖项,累计最高奖励270万元。

  7.支持在善台资企业股改上市、“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最高1800万元。

  8.鼓励外汇指定银行通过贸易融资等形式为台资企业转型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9.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带动性强、亩均产出水平高的台商投资项目,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机制。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申报浙江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计划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

  11.台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12.对台资企业利润直接投资于本县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申请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本县台商投资企业台商股东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或在本县投资的,不能申请递延纳税政策的,给予每万美元2000元的奖励。

  13.对台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用。

  14.支持台资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

  15.支持台资企业在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进行投资合作,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6.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嘉兴综合保税区B区业务拓展,可开展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研发、检测、维修、跨境电商等工作,可开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可试点开展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

  17.支持台资企业积极申报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培育和认证,推进“单一窗口”,提升台资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

  18.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二、创新创业方面

  19.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20.支持台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设在本县的台资企业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相关设备增值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等技术中心享受同等扶持政策,最高补助300万元。

  21.支持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领用创新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23.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支持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浙江标准创新贡献奖,在品牌培育、标准制(修)订、管理创新等方面享受同等相关扶持政策。

  24.支持台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25.支持台湾青年人才来善创新创业。对入驻海峡两岸(嘉善)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人才项目,在创业辅导、项目资金、人才津贴、融资支持、创业场所和房租补助等方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及“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等。

  27.支持台湾创投基金企业参与嘉善创业项目辅导、孵化工作。

  三、工作生活方面

  28. 支持在善台湾同胞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9.在善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子女接受教育,享有与嘉善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本县参加中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30.在善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嘉善居民同等保险待遇。

  31.在善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经本人申请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台湾同胞在善就医享受“绿色通道”便捷服务。

  32.在善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善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个人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享有同等权益。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33.在善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在嘉善购买首套住房的可按银行规定申请住房贷款。

  34.在善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评选。

  35.鼓励台湾大学生来善实习见习,经县台办认定,给予每月1000元(限3个月)补贴。

  36.鼓励台资依法依规在善开办医疗机构,台资办医同等享受民间资本办医相应优惠政策。

  37.鼓励台湾医疗领域人才落地执业,协助符合条件的在善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申请执业注册。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8.台湾同胞可享受与嘉善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

  39.鼓励在善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加入我县相关艺术类社团。符合要求的作品可参加各类展览、展示、展演,也可参加县文联系列艺术门类评奖活动。

  40.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在嘉善开办旅馆、民宿。

  41.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在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

  42.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43.台湾同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台胞证可当场办理借记卡。

  四、台企台胞服务方面

  44.充分发挥嘉善台商协会作用,每月举办台商沙龙活动,开展台资企业创新转型、政策法规等辅导培训。

  45.完善县领导联挂台商协会和联系重点台企服务机制,每年不少于两次走访台企、召开台商恳谈会(座谈会),搭建与台商常态化交流平台。

  46.在县台办设立涉台服务中心,建立“台企在线通”服务平台。依托“县长破难”、疑难会商工作机制,为台资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每年不少于四次。

  47.设立嘉善县“十大杰出贡献台企”,给予表彰奖励。

  48.给在善台湾同胞发放直通卡,同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49.推行台胞证“就近跑”办理、投资项目全程代办等服务举措,让台湾同胞更好分享“最多跑一次”改革红利。

  5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在善台商台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五、附则

  除上述意见外,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可同等享受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述意见如涉及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马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