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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68条”惠台措施出台(全文)

2018-08-13 08:44: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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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8月12日福州讯 (记者 郜利敏 张露露)8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措施”)和福建省印发的《<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简称福建66条惠及台胞措施),福州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福州实际,为台湾同胞在榕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推动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该《实施意见》从扩大榕台经贸合作、支持台湾同胞在榕实习就业创业、深化榕台文化交流三方面提出了68条实施意见。(完)

   福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福州实际,为台湾同胞在榕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推动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榕台经贸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州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榕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符合福州市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台资企业,年度台资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鼓励台资企业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符合条件经认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措施规定的奖励。

  4.支持台资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对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的,以及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5.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在榕台资企业与福州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榕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市设立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材料、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以及重大旅游项目,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8.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福州市投资,其获得的在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福州市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9.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福州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州市对企业兼并重组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0.台资企业来榕举办展会,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展会举办资助和展会招揽奖励。在榕台资企业回台举办展会,根据办展规模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在榕台资企业回台参展,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省、市外贸相关扶持政策。

  11.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2.在榕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市各级政府采购。

  13.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福州市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向省里申报研发平台有关奖励。

  14.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榕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扩大对进口台湾商品的实施种类。协助探索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模式。支持台湾地区货物通过福州江阴港过境经海铁联运向欧洲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

  15.对涉台经贸展会及进境展品、参展企业实施“港馆分线、港馆联动”模式,港口(区)一线以现场快速检疫为主,展馆(区)实施集中查验监管和以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并对保税展示货物、涉及3C认证展品、参展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给予相应参展便利,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集中监测监管。

  16.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一般成套设备及单机(不包含技术复杂、大型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对经备案的产品在相关区域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以企业自检为主。

  17.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榕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

  18.加强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对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

  19.在榕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以参评省、市休闲农业示范点。

  20.推进台湾农业良种、先进技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示范及创新推广。扩大榕台农业人才交流培训。依托海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台湾农产品交易展示中心,推动两岸农产品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完善榕台农产品流通体系。

  21.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榕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加工、稻鱼综合种养示范推广项目,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补助待遇。

  22.支持榕台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建立海峡两岸垂直供应链联合采购体系,支持台湾高端供应链企业进入福州市场,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市以独资或合资形式申报国家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

  23.支持开展经台湾地区跨境电商业务,建立对台海运快件监管中心、跨境电商台湾中转站,打造对台跨境电商通道,鼓励在台湾地区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

  24.配合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开发试行“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前置系统”,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开放台企台胞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25.注册地在福州市的台资企业申请上市,可享受福州市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列入市重点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推荐列入省重点项目。

  26.对符合条件的、为在榕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榕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为在榕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7.福州市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台资银行可与在榕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在榕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8.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榕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持股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二、支持台湾同胞在榕实习就业创业

  29.来榕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福州市已出台的开业补贴、租金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0.进一步改进完善福州市已实施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对接做好国家、省实施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工作。

  31.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榕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榕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2.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榕执业。

  33.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台湾同胞简化流程,直接采认技能水平,只进行理论考试(可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榕工作的台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

  34.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市实施。

  35.在榕台湾同胞参加福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36.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实习。对福州市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补助承接单位。

  台湾高校学生来榕实习实训,分别给予博士每人每月3000元、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2000元往返交通费补贴和不超过25元/人/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37.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福州市辖内各县(市)区均设有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为来榕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半年的免费办公场所。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台湾青年示范基地给予80至200万的奖励补助;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10至50万元的奖励。

  每年开展“植根榕城”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选,按照10%的比例选拔台湾青年优秀创业项目。

  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到福州市就业创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1年期限的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或企业完税证明,给予每月2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

  38.在榕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榕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39.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榕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福州市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在榕台湾同胞获得大陆专利,同等享受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

  40.鼓励福州市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市里确定的重点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41.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福州市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福州市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42.鼓励台湾医师到福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43.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4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福州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45.在福州市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榕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市属高校可依需自主招聘台籍教师。

  鼓励台湾高技能专家及教师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榕技工院校从事紧缺急需专业学科教学工作。

  46.对符合招聘条件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台湾人才,福州市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入编,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引进到福州市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7.支持在榕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设立福州市台湾人才服务工作站,为高层次台湾人才提供服务。

  从台湾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引进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还可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发放三年)。

  48.对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台湾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可申请入住酒店式人才公寓。

  49.深化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对接。支持榕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榕新设立分支机构并认定为福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畴的,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的配套启动资金,第一年内提供最多300平方米免租金场所或最高每月1万元租金补贴。

  鼓励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在福州市举办或参与福州市台湾人才专场招聘活动。经市人社局和市台办审核认定,按机构组织岛内台湾人才每人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与福州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按达成意向人数,再予以每人1000元补助。

  在榕分支机构帮助引进台湾人才来榕就业且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博士每人15000元、硕士每人10000元、本科每人5000元给予机构一次性引才奖励。

  50.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福州市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支持其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鼓励有经验的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51.鼓励福州市银行业机构为在榕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榕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

  三、深化榕台文化交流

  52.鼓励在福州的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福州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参与福州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评选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台湾同胞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榕台文化企业在“福建文化海外驿站”项目中开展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联合扩展海外市场。

  5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福州口岸进口,在福州台湾同胞聚集区建设“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福州申报、设立民办博物馆。

  54.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榕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继续办好“海峡论坛”福州活动、“海峡青年节”等品牌活动,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不断扩大活动影响力。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台湾青年和青年团体在海峡青年交流营地举办各类交流和展会活动,推荐列入对台重点交流项目。

  55. 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榕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为台湾同胞到三坊七巷参观游览设计专门线路,免费开放相关场所。

  56.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福州市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市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支持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57.鼓励台湾机构与福州市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鼓励播映两岸合拍的电视剧,支持榕台合作拍摄影视剧。鼓励在榕设立“台湾影厅”,推动福州市影视机构引进台湾电影。

  58.鼓励支持在榕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福建省及福州市自然、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

  59.推动榕台加强闽都文化、船政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谱、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福州市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鼓励在福州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参与福州市在境外举办的交流品牌活动“福州日”,展示两岸同根同源文化。

  四、方便台胞在榕安居乐业

  60.在榕台胞使用台胞证与福州市民享受同城待遇。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要完善升级,便利台湾同胞在榕银行开户、入住酒店民宿、办理搭乘交通工具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等。福州人事人才网在线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福州的台湾同胞可以持台胞证在市图书馆人工办理读者证,在全市的图书馆和“城市街区24小时自助图书馆”借阅图书。

  61.台湾同胞适龄儿童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父(母)在片区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无需户籍要求)安排入学。在榕公办小学就读的台籍学生“小升初”,均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

  台湾地区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简称“台商子女”)按照招生入学照顾政策安排。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也可以申请升入本区定点初中就读。台商子女中考享受加分政策。

  鼓励和支持在榕高校招收台湾学生,每年增加招生数量。台湾学生与福州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扩大专项奖学金规模,资助台湾学生到在榕高校就读。

  62.对于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台湾同胞,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台湾同胞在榕购房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福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63.在榕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福州市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榕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来榕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按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不超过三年的社保补贴。

  18至45周岁台湾青年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房屋。

  64.在榕台湾同胞与福州居民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的医疗文书。在榕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福州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其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榕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65.台湾同胞在榕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材料,前往福州市相关银行办理。鼓励福建海峡银行先行先试,在福州市全辖区大力发展台胞信用卡业务,提升办卡效率,优化金融服务。

  66.在榕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州市各级劳动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鼓励台胞参与福州市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

  6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福州市各级科技学会(学会、研究会),在榕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理事及以上职务。鼓励在榕台湾青年加入福州市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

  6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榕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继续支持两岸婚姻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福州市基层人民调解员、仲裁员、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法律顾问等和执行村(社区)主任。

[责任编辑:马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