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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8-06-21 10:53:00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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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两岸贸易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以及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厦门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厦门市、区政府采购。

  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厦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6.台资企业与厦门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

  台湾同胞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支持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9.支持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11.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厦门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12.大力推进海沧、杏林、集美台商投资区建设,鼓励在厦门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厦门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发展,推动建设连接台湾与中亚、欧洲区域转运中心和陆海枢纽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13.积极帮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厦门港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

  14.在厦门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成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信用服务中心,服务台资企业征信需求,为台商通过信用报告融资贷款提供便利,对区内台资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用提供适当补贴。

  15.鼓励厦门台资银行与厦门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厦门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1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厦门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厦门相关支持政策。

  1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厦门转化的,可享有厦门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两岸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同胞在厦门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8.推动实施“一市两标”,逐步实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厦门包容共存,在制定厦门地方标准时吸收采用台湾地区标准内容,特别是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以直接采用。鼓励台湾地区标准更多地参与厦门产业、行业发展。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厦门惠农政策。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2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退城进园”。

  21.加快海峡旅游服务中心、厦门新机场、五通对金客运码头三期等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配套,建立更加便捷的厦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为两岸同胞往来提供安全便捷的通关环境。

  22.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信息互换、结果互认。

  简化台湾地区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

  23.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应急事件处置、公共防疫、养老医疗、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对金门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5.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厦门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26.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厦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厦门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可以加入厦门的各类文艺社团。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参与厦门的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市、区两级闽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闽南文化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7.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28.鼓励厦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创新厦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厦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厦门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29.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3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

  31.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厦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相关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联络点。

  鼓励厦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厦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

  3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厦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厦门设立办事机构。

  3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方面

  34.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

  幼儿园、小学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

  在部分市属一级达标学校初中部每年预留一定名额用于招收台湾学生。

  台湾学生在厦门市参加中考,成绩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报厦门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5.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在厦门中小学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在厦门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

  36.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

  37.鼓励台湾青年来厦门就业创业,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青年同等享有。

  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

  38.厦门市每年为台湾同胞提供不少于5000个就业和实习岗位。台湾同胞享有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补贴。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台湾同胞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办理就业证。

  39.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厦门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3-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鼓励厦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

  40.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厦门开展执业服务。

  支持台湾导游领队在厦门换证执业。

  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厦门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41.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42.扩大台湾同胞报考厦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台湾同胞具备下列学历(位),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1)在大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位);

  (2)取得台湾地区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3)取得国外及港澳地区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43.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厦门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

  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厦门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五、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

  44.来厦门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5.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46.推动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厦门银联加强合作,推动中国银联在厦门设立两岸业务合作专营机构。推动厦门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品种,加强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业务合作。鼓励在厦门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

  47.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市、区政协委员并参加会议,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区人大、政协会议。

  48.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获得厦门授予的各项荣誉称号。

  49.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

  50.在厦门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工作站公共服务代理代办项目服务对象。在台湾同胞人数较多的社区设立台湾同胞服务窗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惠台政策咨询。在台湾同胞聚集地区设立便利台湾同胞办理金融业务的绿色窗口。

  51.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厦门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厦门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受聘担任社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

  52.在厦门居住满一年的台湾同胞在厦门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厦门居民同等待遇。

  53.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享受与厦门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

  在厦门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厦门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厦门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

  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54.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厦门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55.长期在厦门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厦门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厦门亡故,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予以收养。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

  56.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前往鼓浪屿,可以走厦门市民通道,直接从轮渡码头搭乘渡轮;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

  57.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

  58.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厦门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

  59.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厦门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60.设立台湾同胞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市台办,作为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并开设热线电话(968820)和微信公众号(厦门台办)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同时通过台胞驿站和其他区级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各类帮助。

[责任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