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36条措施促进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近日,吉林省出台36条措施,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振兴吉林的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吉林省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吉林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努力为台资企业在吉林省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与本省企业同等待遇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各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支持在吉林省的台资企业依法进入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农业、旅游、生物科技等行业,享受与吉林省企业同等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3.支持台商来吉林省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吉林省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4.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5.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吉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吉林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吉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吉林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吉林省转化的,可参照执行我国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6.支持台资企业在吉林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放的相应资质的台资企业可在本省参与建设项目的承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7.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吉林省各级政府采购。(省财政厅、各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8.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参与吉林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9.台资企业与吉林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吉林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0.鼓励在吉林省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吉林省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支持。大力推进台商投资区和两岸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11.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吉林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吉林省惠农政策。在吉林省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吉林省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2.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吉林省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3.支持吉林省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管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为在吉林省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4.台资银行可与吉林省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内各银行业机构配合)
1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吉林省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吉林省相关支持政策。(省贸促会、省商务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16.设立吉林省涉台法律咨询机构,聘请法律顾问,依法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涉台纠纷。(省台办负责)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吉林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吉林省同胞同等待遇
17.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吉林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在吉林省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18.推荐符合条件的在吉林省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吉林省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19.积极协助在吉林省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20.支持在吉林省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吉林省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吉林省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两岸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21.积极协助在吉林省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积极协助在吉林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22.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吉林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
23.支持吉台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
24.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提供便利。在全省建立绿色信道,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审核全省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备案申请,对一般的进口图书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省委宣传部负责)
2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吉林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吉林省设立办事机构。(省台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科协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26.支持鼓励吉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27.在吉林省投资和工作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在吉林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负责)
28.设立联系窗口,为在吉林省的台湾同胞提供相关服务。(省台办负责)
29.支持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省台办负责)
30.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吉林省扶贫、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等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31.在吉林省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吉林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负责)
32.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吉林省申请执业注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3.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吉林省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吉林省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4.协助已在台湾获取相应资格的在吉林省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吉林证监局负责)
35.支持鼓励台湾教师来吉林省任教,为其在吉林省期间提供教学和生活便利。(省教育厅、省台办负责)
36.对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省台联负责)